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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一份裁定给人民的启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1-21 浏览次数:196
 一件捂馊变味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对社会的惊醒

 (2016-11-20 17:22:41)[编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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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是中国人民和法人及其组织在受到不法侵害时的最后希望,也是执行法律的最高机关,也是党和人民的最值得信赖的圣地,如果这个地方产生变味和腐败就应该立即清理和扫除,不然党的依靠是什么?人民的期盼是什么?这就要求我们的法院队伍的领头人,时刻管理好自己的队伍,包括每一个兵,保证其清洁,不脏、不变味、不变质,确实树立法律的尊严,公正廉明在这里体现,人民的希望在这里提体现,党的希望在这里提现,国家的希望在这里体现,法律在这里能不变味的执行。使司法腐败在这里消失,腐败份子这里没有生根和繁育的土壤。然而我们的司法体系存在致命的缺陷,使我们的法院体系经常出现腐败案件和腐败分子,冤假错案经常发生,血性值高的当事人受到极端冤案逼得走投无路,只有拼死力争,建国以来发生的屠法官案,多数是如此情形。血性值低的忍气吞声,有的只有自裁了案和了生。制造这些冤家错案的法官应该处以极刑,但他们堂而皇之还是坐在哪里制造一起又一起的冤家错案,毁掉一家又一家,搞垮一个企业又一个企业,他们大部分都是国家多年培养的专家学者,而为什么这么歹毒的对付人民呢?这里体制是一个重要的因素,那就是这个法院体系护犊子和不愿纠错的不成文的体制诟病。从上到下一贯的都是这种诟病蔓延。旧传统和社会遗留下来的诟病也没有得到彻底治理,新的诟病越发不可收拾。

        最近人大在听取最高院一级大法官的报告后提出在治理司法体系,更加体现司法公正的同时,对于已经发现的冤假错案的纠正的同时,对于造成冤家错案的责任人怎么处理,是人民更关心的问题。人民在18大以后的确希望法院这个牵涉国家安定的四大体体系之一,也是宪法贯彻执行的机构,能够焕然一新,的确像说的那样保证每一个案件让人民体会到司法公正。但做起来就不是那么回事,法院体系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洗礼,那些不愿意纠错的诟病依然肆虐,那些不配做人民法官的法官依然坐在哪里危害国家和人民,那些投机钻营的法官依然在主宰着人民的生死大权,那些办着案子的同时跑名誉,为上级解决问题,只要有缝隙立马就钻进去,什么侵害、侵权,法律、公正,在他们眼里都是狗屁。为了利益要把一个案件从白变黑,不仅仅是容易,是太容易了,他们学到的不是公正,而是怎么样比别人过的更好,怎样做一个‘法痞’!因为他们得不到惩戒,所以他们有市场有土壤。如果法院体系像18大以后的反贪治党那么进行,像党的口号那样,”要享福就不要入党“这个天肯定是晴的。

      其实人民对法官要求不是那么高,仅仅是能做个公正人,设身处地为双方解决纠纷。然而这些法官连这点最基础要求不能达到。因为他首先要为自己考虑,要为自己的‘椅子’‘腰包’考虑。接到一个案子不是如何把案件搞清,首先是要等人,看谁来找我,谁的利益大,谁更懂事。人们打不起官司,打官司是因为处于最下策最策。可叹的是不愿意受当事人的气却要受黑法官更大的气。因为没有制约机制,法官没有即时惩戒的制度约束,审判机制如同虚设,一件冤案有多少中国人像杨乃武那样经得住折腾”?多数人都是扬天长叹。但这些在人民之间积怨已深,因此说法院体系的打击‘恶法官’‘法痞’的工作迫在眉睫。

      最近在最高人民法院一件案子,典型的说明了现今的法院体系现状;

案件是一桩技术合同纠纷,该案件是一个私营的技术企业和地方国营的石油装备企业就救生舱技术合同从一审达到二审,在最高院是申请再审,本来从一审打到二审已经三年了,这个企业从开始合作到至今6年时间,已经是被折腾的精疲力尽。本来希望在最高院这块清净的地方,给予公正的审判。可事情远远不是这样的。

  这个案子是2016年3月8日立案,2016年5月5日举行的听证,从2016年6月15日后(规定的审限到期)就打电话询问裁定是否做出,什么时候送达,而本案书记员和12368中国法院诉讼平台一直说还在审理中,从诉讼平台案件状态显示也是在审理中,电话询问历经5个月, 2016年11月13日,向12368同志询问,答复说案件在审理中,案件状态显示仍在审理中。2016年11月17日接到裁定。而做出裁定的日期竟然是2016年5月26日。这中间5个月的时间,为什么要欺骗当事人?为什么明明2016年5月就做出裁定而说在审理中?为什么5个月后才送达当事人?这中是否存在法权交易呢?这中即违反了法定程序,又存在暗箱操作的现象。

     据当事人讲提出再审申请时,向法院提交了7份重要的新的证据(包括二审法院庭审证据)。而在裁定书中只字不提对新证据审查和认定。

    .最高院没有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秉公依法审理案件,而是根据被申请人在本案听证中并没有新的举证证据的发言内容作为裁定内容。从二审法院判决内容中,根本没有就对方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将内部未注册的临时工作机构和人员合并到其他部门后尚在履行合同进行认定的描述和认定。高院判案法官凭对方一张在违约前的一张内部支付加工发票和支付凭证就认定被申请人在继续履行合同,并说是二审查明的,是没有依据的。从本案证据显示,对方给自己下级支付事先已经加工好的设备舱体款3.8万元是2013年10月12日,对方开会决定撤销了自己的公司是2013年10月15日,对方关闭研发现场撤走人员时间是2013年10月22日,这些时间点已经证明对方违约事实。因此最高院凭付款时间认定兰石集团仍在继续履行合同是没有事实根据的。况且该款的支付是被申请人内部行为,对这笔款和加工设备真伪是有异议的,因为当事人从未看到这个加工件,也没有安装到舱体上。最高院声称根据二审的判决认定当事人对第三方鉴定机构没有异议没有依据的,当事人从一审到二审到高院从来没有认可国家安标中心委托的检测机构的事后检测说明内容是认可的。一二审法院在没有审查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据的时间和用途和合法性的情况下荒唐认定该(建议说明)是在研发过程中做的鉴定是不负责任的、罕见的、违法的(该证据是对方提供,检测机构炮制的时间是2014年6月16日,对方在第一次开庭举证是2014年9月5日,并非一二审法院认定的2013年9月所做的‘检测报告’)。3、最高院认定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函件认定是因为承担费用发生争议,从而认定双方都有责任都有过错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没有对第三方整改意见费用承担问题而酿成不可调和纠纷的事实,即使双方有过发生争议现象是正常的,不正常的是被申请人单方撤销项目人员,撤销机构,关闭项目是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行为证据如山,一二审法院和最高院明知却故意袒护。当事人已出具大量的事实证据提交法院,一、二审和最高法院对这些证据却一字不提,是没有道理的,是和法律相悖的。

本案是关于技术合同因单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诉讼至法院,要求法院解除合同判定是谁在违约,一、二审法院却明知被申请人违约,却只判谁应该出资多少,而不判400万样机归属。样机归属和责任是本案关联的重要部分,耗资巨大的样机因为单方违约造成另一方的巨额损失,而一二审法院、最高院却故意不予认定。推脱法律责任。

从本案的裁定送达到裁定内容,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应该从实事求是对案件的程序和案件内容的审理阳光、公正、公平的处理案件,而不是欺骗、暗箱操作、以干尽‘法痞’之能事,枉法裁判。在18大以后,法院系统还能如此大胆的作为,是以为法院系统的水泼不进,刚钻不入呢?还是因为承办法官的‘个大’‘水深’呢?。还是因为有更‘个大’的在左右呢?。

这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把他捂酸、捂臭,捂的变味最后抛出来,证明什么呢,从法官胆敢凭拍脑袋下判,无中生有的捏造事实,能不使世人惊醒吗?。也是给法院队伍的领头人一点素材。因为承办法官已经太了解法院自身的诟病,首先是护犊子,完后是不承认错,然后是怕联系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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